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8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8982號債權人 吳國忠 債務人 陳錦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9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4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3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96,000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35,000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38,900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八、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九、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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