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271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07年度交字第271號原告 黃建國 被告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代表人 張承邦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附表所示裁決書所為之處分(原舉發通知單案號:如附表所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參百元由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原告不服被告所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之裁決而提起撤銷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應適用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本件因卷證資料已經明確,本院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直接裁判。
貳、實體方面:
一、爭訟概要:原告於附表所示之時間駕駛附表所示車牌號碼之自用小客車,行經附表所示地點時,為交通○○○區○道○○○路局(下稱高公局)通知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後,認原告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等違規,遂逕行舉發並填製附表所示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系爭舉發通知單),並移送被告處理。嗣原告向被告提出陳述後,經被告轉請舉發機關查證事實明確後,即於107年7月2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及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等規定,以附表所示之裁決書,各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300元(下稱原處分)。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
(一)主張要旨:原告因未住於家裡,手機又換號碼,不知要向遠通更改號碼,且以為尚有金額於儲值裡,期間雖遠通有寄送繳費通知單,但因母親不識字,即使用姊姊與兄長之印章簽收,惟兄長與姊姊均未住於戶籍地,此時又遇上父親癌症末期,母親忙於照顧父親,而忘與對原告表示,嗣原告已將罰款繳納完畢,是懇請鈞院明鑑。
(二)聲明:撤銷原處分。
三、被告答辯及聲明:
(一)答辯要旨:⒈引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公路通行費徵
收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4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4項等交通法規之條文(詳卷附答辯狀)。⒉參照高公局網路資訊「國道通行明細內含用路人交通行蹤
資料等個資訊息,為確保資料安全,倘用路人要查詢通行明細,需透過嚴謹之身分驗證,方可避免用路人之個人隱私遭侵害。茲將用路人自助取得相關明細之管道分述如下:⑴為善盡保護用路人交通行蹤資料之責任,無論是否為etag用戶,於各查詢管道(網路、APP…)均僅能於第1、2層介面查得當日歸戶後之應繳通行費,惟倘欲進一步顯示第三層國道通行明細,需進行嚴謹身份驗證。⑵目前遠通公司網站可提供etag用戶明細查詢服務,係因etag用戶已於遠通電收留有身份驗證資料,用戶透過嚴謹身份證及密碼驗證,即可自行免費查得完整通行路徑資訊。⑶而非etag繳費用路人,因ETC系統只有車牌通行紀錄,沒有可供確認為車主本人之身分證資料,倘貿然開放網站輸入車號即可取得通行明細,將使車主行蹤隱私遭到不法侵害之風險。故規劃非etag繳費用路人需前往遠通服務中心進行身份認證後,方可取得相關明細資訊。⑷無論是etag或非etag用戶,可在遠通全省120家服務中心,憑車主證件及行照雙證件,申請帳號密碼,以後即可上網自助查詢明細及下載用路明細」。
⒊交通部高速公路北區養護工程分局107年6月14日北業字
第1070025426號函文表示(略以):「…查台端8510-M5號車為0000用戶,行駛國道高速公路因帳戶餘額不足未能當場扣款,遠通電子收費公司於欠費發生次月上、下旬掛號寄送補繳通知單。經查本件通行費補繳通知單投遞地址為:黃建國_桃園市○鎮區○○里○鄰○○路○段○巷○號(戶),補繳通知單掛號號碼:00000000000000等,於
102年10月22日等投遞成功(處理局_平鎮郵局),掛號信件有人簽收(送達證書影本_如附件)。(四)8510-M5號車ETC通行費之欠費通知,已完成送達程序,台端未能於期限內補繳通行費(舉發單開單日:102年12月10日、106年1月12日,台端於103年1月12日、107年2月21日補繳),本分局依法舉發…」等語。
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為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所明定,其立法目的乃有故意或過失始有處罰之原則,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人有可非難性及可歸責為前提,即行為人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始予處罰。準此以觀,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雖非出於故意而係出於過失,仍應予以處罰。本案原告以其已更改住所及手機號碼為由,藉以規避行政法上義務,其主張實不足以採用。
⒌末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規定:「受處分人不服
第8條或第37條第5項處罰之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被告於107年7月2日掣開桃交裁罰字第58-ZAR000
000號等共計75筆裁決書,已於107年7月5日合法送達;則原告如有不服,自當依前開法條所定之法定救濟期間3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而該30日之合法提起行政訴訟即自107年7月6日(即合法送達上開裁決書之翌日)起算,應至107年8月6日,提起撤銷訴訟,然原告逾期未提起行政訴訟,系爭裁決書即已確定。從而,原告遲至107年8月7日始提起撤銷訴訟,其起訴顯已逾越上開法定期限而不合法,且其情形無從補正,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6款規定,應予駁回。函請貴院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二)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四、爭點:
(一)本件原告起訴是否已逾越30日之法定不變期間?
(二)本件被告認定原告有附表所示之「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等違規,有無違誤?
(三)被告以附表所示之處分各裁處原告300元有無違誤?
五、本院之判斷:
(一)前提事實:原告於附表所示之時間駕駛附表所示車牌號碼之自用小客車,行經附表所示地點時,為高公局通知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後,認原告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等違規,遂逕行舉發並填製附表一所示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並有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107年6月14日北業字第1070025426號函文(見本院卷第93至94頁)、高速公路局委託遠通電收公司辦理電子收費業務之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97至103頁反面)、附表所示之裁決書(見本院卷第122頁反面)、附表所示裁決書之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123頁)等資料各1份在卷可憑。
(二)本件原告起訴已逾越30日之法定不變期間:⒈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逾越法定期限者」,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一規定,依同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之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亦適用之。
次按「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同法第237條之3第2項亦有明文。又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規定:「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而「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但在行政機關辦公處所或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為之」,亦為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所明定。另起訴逾越法定期間者,其情形無從補正,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6款規定,以裁定駁回之。
⒉經查,被告機關於107年7月2日作成本件裁決書(即原
處分)後,即於107年7月5日由郵政機關送達原告當時之住處(即桃園市○鎮區○○路○段000巷0號),並由原告本人親自簽收送達一情,此有原處分機關送達證書1紙附卷足參(見本院卷第123頁)。是本件裁決書既已於
107年7月5日合法送達予原告,則本件裁決書已於是日發生送達之效力。又因原告住居於桃園市平鎮區,依行政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之標準,扣除在途期間1天,本應於107年8月5日以前提出,然因該日適逢週日(即例假日),故最遲應於107年8月6日前提出。惟原告遲至
107年8月7日始向本院提出行政訴訟(見本院卷第4頁),則本件行政訴訟顯已逾上開30日之法定不變期間,且其情形無從補正,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依上開法條規定,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本件被告認定原告有附表所示之「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等違規,並無違誤:
⒈應適用的法令: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第1條、第14條第1項、第2項、第4項(詳附錄法條)。
⒉按「(第1項)未依規定繳納通行費者,營運單位應將該
用路人車輛之車型、牌照號碼、通行時間、收費區、行駛方向等予以記錄並照相或錄影存記。(第2項)營運單位應依監理系統車(戶)籍與通訊資料,先以平信寄送『通行費繳費通知單』,逾平信通知繳費期限未繳納者,再以雙掛號寄送『補繳通行費及追繳作業費用通知單』追繳通行費,並加收追繳作業費用」、「用路人未依雙掛號『補繳通行費及追繳作業費用通知單』所列金額,於繳費期限內完成補繳者,依法舉發」、「通行費及追繳作業費用之繳費方式及期限依營運單位之公告辦理;其期限應經本局核定」,亦為交通○○○區○道○○○路局電子收費申裝及欠費追繳作業注意事項第12點第1項、第2項、第15點、第17點分別定有明文。核上開注意事項,係本於公路法授權所訂定之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而為技術性、細節性規定,且不違反公路法之規範本旨,自得予以援用。
⒊再者,行政機關設置供人民使用之高速公路,並收取一定
之使用費用(即通行費),本係人民對於行政機關所提供之公共使用設施(即高速公路)所為之對價給付,係使用規費之一種(見規費法第6條),核屬公法上之金錢給付義務,行政機關向各個使用者收取通行費之權利發生,係因使用者進入該高速公路之事實行為,即發生公物利用之權利義務關係,使用者即負有繳納通行費之義務,本件交通○○○區○道○○○路局委託遠通公司先以電子郵件寄送「通行費用繳費通知單」,提醒原告應依限期繳納通行費,核係行政機關基於協助及便民之立場,所為之觀念通知。至於原告因未依通知所定之期限繳納,交通○○○區○道高速公路局委託遠通公司進而依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另製發之補繳通知單,記載「交通○○○區○道○○○路局委託遠通公司補繳通行費用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並載明車牌號碼、車輛種類、車主姓名、交易日期、通行費用及對上開通知單內容有所疑義,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繳款期限前向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申訴等情,則係使原告直接產生依上開法令有依限期繳納原應繳納通行費用及追繳作業費之權利義務關係,亦僅屬觀念通知之性質,要無疑義。又依規費法第8條及第14條規定,公路通行費屬於使用規費,並於使用時徵收。可知通行費其繳納義務係於「使用當下」立即產生,而非通知繳費時,故無論嗣後繳納通知,僅具提醒性質,並不會影響繳納義務存否;其後續行政處分程序(掛號通知、罰鍰),依然可以依法進行不受影響。
⒋本件原告固不否認系爭自小客車於附表所示之時地,有行
經應繳費之道路而未繳費之事實,惟爭執其並未住於家裡,且母親係使用兄長與姊姊之印章收受其繳費通知單,嗣因母親忙於父親病況,疏於通知原告等語。惟查,系爭自小客車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地點通行國道高速公路,均未事先儲值通行費供自動扣款,致欠繳通行費。而國道高速公路局委託遠通公司分別寄發「交通○○○區○道○○○路局委託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補繳通行費用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予原告,通知原告繳款期限,上開補繳通行費用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均已分別合法送達原告在案,此有高速公路局委託遠通電公司辦理電子收費業務之送達證書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97至103頁反面)。然原告於繳費期限屆滿後仍未繳費,是原告確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行為,其事證明確,舉發機關依法製單逕行舉發,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認定原告有附表所示之「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等違規,並無違誤。至於原告上開主張因家人疏於通知等情,惟並不能作為免罰之事由。是原告上開主張,尚非可採。
(五)被告以附表所示之處分各裁處原告罰鍰300元,並無違誤:
⒈應適用的法令: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詳附錄)。
⒉應適用之裁罰基準表: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
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條規定:「本細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4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第1項、第2項規定:「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程序及統一裁罰基準依本細則之規定辦理。前項統一裁罰基準,如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核上開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之規定,就其立法目的及功能,乃為防止處罰機關枉縱或偏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
4項所授權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訂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及其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用以維持裁罰之統一性與全國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受處罰民眾之公平,不因裁決人員不同,而生偏頗,寓有避免各監理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並非法所不許,於憲法上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此並有司法院釋字第511號解釋意旨理由足資參照),是被告自得依此基準而為裁罰。
⒊系爭汽車車牌原為8510-M5,之後變更車牌為000-0000,
確為原告所有,此有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函1份、公路監理電子閘門1份(見本院卷第93頁、128頁)附卷可稽,亦為原告所未否認,而系爭汽車分別於附表一所示通行日期與時間,行經附表一所示之高速公路路段,因系爭汽車未能事先儲值通行費而自動扣款,致欠繳通行費。而高公局委託遠通公司寄發「交通○○○區○道○○○路局委託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通行費用繳費通知單」予原告,並通知原告依期限繳款,有上開電子收費業務之送達證書附卷可參。然原告仍於繳費期限屆至後未繳費,而原告所有之系爭汽車曾於附表所示之時、地行駛國道高速公路一節,為原告所未否認。是原告確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行為無誤,且原告係於應到案期限內到案聽後裁決,是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等規定,以「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於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各裁處原告罰鍰300元,經核即屬於法有據,原處分並無違誤。
(六)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附此敘明。
六、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七、結論:原處分合法,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官黃漢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費新臺幣75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書記 官程省翰 附錄本判決引用的相關條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⒈第27條第1項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或橋樑,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未繳費者,應補繳通行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補繳,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300元罰鍰。
【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⒈第1條(不依規定繳費之處罰)
本辦法依公路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訂定之。⒉第14條第1項、第2項、第4項
(第1項)汽車通行應徵收通行費之公路,未依第十條規定繳費者,徵收機關或營運單位應書面通知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限期補繳,並收取必要之追繳作業費用。
(第2項)前項應補繳通行費者,徵收機關或營運單位應記明車輛牌照、車型、通行時間、行駛方向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書面通知補繳。但於補繳期限內,汽車所有人檢附相關證據或證明文件告知實際駕駛人時,應即另通知該駕駛人限期補繳。
(第4項)未依規定繳交通行費之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經書面通知限期補繳,逾期再不繳納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規定舉發處罰之。
附表:
┌──┬─────┬───────┬─────┬───────┬───────┐│編號│舉發通知單│裁決書│違規車號│違規時間│違規地點│├──┼─────┼───────┼─────┼───────┼───────┤│1│ZAR075768│58-ZAR075768│8510-M5│103年11月2日│國道一號中壢服││││││12時許│務區│├──┼─────┼───────┼─────┼───────┼───────┤│2│ZAR076166│58-ZAR076166│8510-M5│103年11月10日│國道一號中壢服││││││12時許│務區│├──┼─────┼───────┼─────┼───────┼───────┤│3│ZFQ113125│58-ZFQ113125│8510-M5│103年11月27日│國道一號關西服││││││12時許│務區│├──┼─────┼───────┼─────┼───────┼───────┤│4│ZAR152799│58-ZAR152799│8510-M5│104年6月3日│國道一號中壢服││││││19時許│務區│├──┼─────┼───────┼─────┼───────┼───────┤│5│ZAR153017│58-ZAR153017│8510-M5│104年6月4日│國道一號中壢服││││││19時許│務區│├──┼─────┼───────┼─────┼───────┼───────┤│6│ZAR153718│58-ZAR153718│8510-M5│104年6月5日│國道一號中壢服││││││19時許│務區│├──┼─────┼───────┼─────┼───────┼───────┤│7│ZAR154038│58-ZAR154038│8510-M5│104年6月6日│國道一號內壢-││││││19時許│中壢│├──┼─────┼───────┼─────┼───────┼───────┤│8│ZAR155341│58-ZAR155341│8510-M5│104年6月9日│國道一號中壢服││││││19時許│務區│├──┼─────┼───────┼─────┼───────┼───────┤│9│ZAR155925│58-ZAR155925│8510-M5│104年6月11日│國道一號中壢-││││││19時許│平鎮│├──┼─────┼───────┼─────┼───────┼───────┤│10│ZAP433861│58-ZAP433861│8510-M5│104年7月3日│國道一號圓山(││││││19時許│建國│├──┼─────┼───────┼─────┼───────┼───────┤│11│ZAR168004│58-ZAR168004│8510-M5│104年7月4日│國道一號中壢服││││││19時許│務區│├──┼─────┼───────┼─────┼───────┼───────┤│12│ZAR172878│58-ZAR172878│8510-M5│104年7月15日│國道一號中壢服││││││19時許│務區│├──┼─────┼───────┼─────┼───────┼───────┤│13│ZAR196697│58-ZAR196697│8510-M5│104年9月1日│國道一號中壢服││││││19時許│務區│├──┼─────┼───────┼─────┼───────┼───────┤│14│ZAR197101│58-ZAR197101│8510-M5│104年9月2日│國道一號中壢服││││││19時許│務區││││││││├──┼─────┼───────┼─────┼───────┼───────┤│15│ZAR199311│58-ZAR199311│8510-M5│104年9月7日│國道一號中壢服││││││19時許│務區│├──┼─────┼───────┼─────┼───────┼───────┤│16│ZAR207984│58-ZAR207984│8510-M5│104年9月24日│國道一號平鎮系││││││19時許│統│├──┼─────┼───────┼─────┼───────┼───────┤│17│ZAR209585│58-ZAR209585│8510-M5│104年9月28日│國道一號中壢服││││││19時許│務區│├──┼─────┼───────┼─────┼───────┼───────┤│18│ZAR213207│58-ZAR213207│8510-M5│104年10月4日│國道一號幼獅-││││││19時許│平鎮│├──┼─────┼───────┼─────┼───────┼───────┤│19│ZAR213969│58-ZAR213969│8510-M5│104年10月6日│國道一號中壢服││││││19時許│務區│├──┼─────┼───────┼─────┼───────┼───────┤│20│ZAR214584│58-ZAR214584│8510-M5│104年10月7日│國道一號中壢服││││││19時許│務區│├──┼─────┼───────┼─────┼───────┼───────┤│21│ZAR221140│58-ZAR221140│8510-M5│106年10月19日│國道一號幼獅-││││││19時許│平鎮│├──┼─────┼───────┼─────┼───────┼───────┤│22│ZAR224908│58-ZAR224908│8510-M5│104年10月28日│國道一號中壢服││││││19時許│務區│├──┼─────┼───────┼─────┼───────┼───────┤│23│ZAR229126│58-ZAR229126│8510-M5│104年11月1日│國道一號中壢服││││││19時許│務區│├──┼─────┼───────┼─────┼───────┼───────┤│24│ZAR227889│58-ZAR227889│8510-M5│104年11月5日│國道一號平鎮系││││││19時許│統│├──┼─────┼───────┼─────┼───────┼───────┤│25│ZAR246361│58-ZAR246361│8510-M5│104年12月9日│國道一號中壢服││││││19時許│務區│├──┼─────┼───────┼─────┼───────┼───────┤│26│ZAR247399│58-ZAR247399│8510-M5│104年12月11日│國道一號幼獅-││││││19時許│平鎮│├──┼─────┼───────┼─────┼───────┼───────┤│27│ZFP490234│58-ZFP490234│8510-M5│104年12月13日│國道三號樹林-││││││19時許│土城│├──┼─────┼───────┼─────┼───────┼───────┤│28│ZAR257168│58-ZAR257168│8510-M5│104年12月17日│國道一號中壢服││││││19時許│務區│├──┼─────┼───────┼─────┼───────┼───────┤│29│ZAR250662│58-ZAR250662│8510-M5│104年12月18日│國道一號中壢服││││││19時許│務區│├──┼─────┼───────┼─────┼───────┼───────┤│30│ZAR251843│58-ZAR251843│8510-M5│104年12月21日│國道一號中壢服││││││19時許│務區│├──┼─────┼───────┼─────┼───────┼───────┤│31│ZAR256336│58-ZAR256336│8510-M5│104年12月31日│國道一號中壢服││││││19時許│務區│├──┼─────┼───────┼─────┼───────┼───────┤│32│ZFP505080│58-ZFP505080│8510-M5│105年1月4日│國道三號土城(││││││19時許│連接│├──┼─────┼───────┼─────┼───────┼───────┤│33│ZAR260508│58-ZAR260508│8510-M5│105年1月5日│國道一號中壢服││││││19時許│務區│├──┼─────┼───────┼─────┼───────┼───────┤│34│ZAR263847│58-ZAR263847│8510-M5│105年1月12日│國道一號中壢服││││││19時許│務區│├──┼─────┼───────┼─────┼───────┼───────┤│35│ZAR264732│58-ZAR264732│8510-M5│105年1月14日│國道一號中壢服││││││19時許│務區│├──┼─────┼───────┼─────┼───────┼───────┤│36│ZAQ574444│58-ZAQ574444│8510-M5│105年1月20日│國道一號機場系││││││19時許│統│├──┼─────┼───────┼─────┼───────┼───────┤│37│ZAR272585│58-ZAR272585│8510-M5│105年1月21日│國道一號中壢服││││││19時許│務區│├──┼─────┼───────┼─────┼───────┼───────┤│38│ZAR268078│58-ZAR268078│8510-M5│105年1月22日│國道一號幼獅-││││││19時許│楊梅│├──┼─────┼───────┼─────┼───────┼───────┤│39│ZAR267358│58-ZAR267358│8510-M5│105年1月24日│國道一號中壢服││││││19時許│務區│├──┼─────┼───────┼─────┼───────┼───────┤│40│ZAR271978│58-ZAR271978│8510-M5│105年1月25日│國道一號幼獅-││││││19時許│楊梅│├──┼─────┼───────┼─────┼───────┼───────┤│41│ZAR271422│58-ZAR271422│8510-M5│105年1月27日│國道一號中壢服││││││19時許│務區│├──┼─────┼───────┼─────┼───────┼───────┤│42│ZAR271506│58-ZAR271506│8510-M5│105年1月28日│國道一號中壢服││││││19時許│務區│├──┼─────┼───────┼─────┼───────┼───────┤│43│ZAR272437│58-ZAR272437│8510-M5│105年1月30日│國道一號中壢-││││││19時許│平鎮│├──┼─────┼───────┼─────┼───────┼───────┤│44│ZAQ578506│58-ZAQ578506│8510-M5│105年2月3日│國道一號桃園-││││││19時許│機場│├──┼─────┼───────┼─────┼───────┼───────┤│45│ZAP664710│58-ZAP664710│8510-M5│105年2月5日│國道一號高架-││││││19時許│五股│├──┼─────┼───────┼─────┼───────┼───────┤│46│ZAR280560│58-ZAR280560│8510-M5│105年2月14日│國道一號中壢-││││││19時許│平鎮│├──┼─────┼───────┼─────┼───────┼───────┤│47│ZAR282316│58-ZAR282316│8510-M5│105年2月16日│國道一號中壢服││││││19時許│務區│├──┼─────┼───────┼─────┼───────┼───────┤│48│ZAR284629│58-ZAR284629│8510-M5│105年2月21日│國道一號幼獅-││││││19時許│平鎮│├──┼─────┼───────┼─────┼───────┼───────┤│49│ZAR287329│58-ZAR287329│8510-M5│105年2月27日│國道一號中壢服││││││19時許│務區│├──┼─────┼───────┼─────┼───────┼───────┤│50│ZAR290846│58-ZAR290846│8510-M5│105年3月2日│國道一號中壢服││││││19時許│務區│├──┼─────┼───────┼─────┼───────┼───────┤│51│ZAR292336│58-ZAR292336│8510-M5│105年3月5日│國道一號中壢服││││││19時許│務區│├──┼─────┼───────┼─────┼───────┼───────┤│52│ZAR294815│58-ZAR294815│8510-M5│105年3月10日│國道一號中壢服││││││19時許│務區│├──┼─────┼───────┼─────┼───────┼───────┤│53│ZAR301818│58-ZAR301818│8510-M5│105年3月23日│國道一號中壢服││││││19時許│務區│├──┼─────┼───────┼─────┼───────┼───────┤│54│ZAQ600632│58-ZAQ600632│8510-M5│105年3月25日│國道一號桃園-││││││19時許│林口│├──┼─────┼───────┼─────┼───────┼───────┤│55│ZAR302790│58-ZAR302790│8510-M5│105年3月26日│國道一號中壢服││││││19時許│務區│├──┼─────┼───────┼─────┼───────┼───────┤│56│ZAR303366│58-ZAR303366│8510-M5│105年3月27日│國道一號中壢服││││││19時許│務區│├──┼─────┼───────┼─────┼───────┼───────┤│57│ZAR304022│58-ZAR304022│8510-M5│105年3月28日│國道一號中壢服││││││19時許│務區│├──┼─────┼───────┼─────┼───────┼───────┤│58│ZAR304980│58-ZAR304980│8510-M5│105年3月30日│國道一號機場系││││││19時許│統│├──┼─────┼───────┼─────┼───────┼───────┤│59│ZAR305574│58-ZAR305574│8510-M5│105年3月31日│國道一號中壢服││││││19時許│務區│├──┼─────┼───────┼─────┼───────┼───────┤│60│ZAR312911│58-ZAR312911│8510-M5│105年4月12日│國道一號中壢服││││││19時許│務區│├──┼─────┼───────┼─────┼───────┼───────┤│61│ZAR317414│58-ZAR317414│8510-M5│105年4月20日│國道一號內壢-││││││19時許│中壢│├──┼─────┼───────┼─────┼───────┼───────┤│62│ZAR322052│58-ZAR322052│8510-M5│105年4月27日│國道一號中壢服││││││19時許│務區│├──┼─────┼───────┼─────┼───────┼───────┤│63│ZAR320170│58-ZAR320170│8510-M5│105年4月28日│國道一號中壢服││││││19時許│務區│├──┼─────┼───────┼─────┼───────┼───────┤│64│ZAR321914│58-ZAR321914│8510-M5│105年4月29日│國道一號內壢-││││││19時許│中壢│├──┼─────┼───────┼─────┼───────┼───────┤│65│ZAR326724│58-ZAR326724│8510-M5│105年5月6日│國道一號中壢服││││││19時許│務區│├──┼─────┼───────┼─────┼───────┼───────┤│66│ZAR333904│58-ZAR333904│8510-M5│105年5月18日│國道一號中壢服││││││7時許│務區│├──┼─────┼───────┼─────┼───────┼───────┤│67│ZAR334382│58-ZAR334382│8510-M5│105年5月19日│國道一號內壢-││││││7時許│中壢│├──┼─────┼───────┼─────┼───────┼───────┤│68│ZAR337394│58-ZAR337394│8510-M5│105年5月25日│國道一號中壢服││││││7時許│務區│├──┼─────┼───────┼─────┼───────┼───────┤│69│ZAR340269│58-ZAR340269│8510-M5│105年5月31日│國道一號中壢服││││││7時許│務區│├──┼─────┼───────┼─────┼───────┼───────┤│70│ZAR355322│58-ZAR355322│8510-M5│105年6月23日│國道一號高架機││││││7時許│場系統│├──┼─────┼───────┼─────┼───────┼───────┤│71│ZAR358172│58-ZAR358172│8510-M5│105年6月28日│國道一號中壢服││││││7時許│務區│├──┼─────┼───────┼─────┼───────┼───────┤│72│ZFP629254│58-ZFP629254│8510-M5│105年7月8日│國道三號三鶯-││││││7時許│鶯歌│├──┼─────┼───────┼─────┼───────┼───────┤│73│ZBP410082│58-ZBP410082│8510-M5│105年8月12日│國道一號竹北-││││││7時許│新竹│├──┼─────┼───────┼─────┼───────┼───────┤│74│ZAR396748│58-ZAR396748│8510-M5│105年8月31日│國道一號中壢服││││││7時許│務區│├──┼─────┼───────┼─────┼───────┼───────┤│75│ZAR407189│58-ZAR407189│8510-M5│105年9月16日│國道一號中壢服││││││19時許│務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