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35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5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359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柯國忠 相對人即債務人 賴營炫
賴昱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萬伍仟捌佰參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五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零伍萬壹仟伍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二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五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柒萬壹仟貳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二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五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肆佰柒拾貳萬零捌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二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五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五、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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