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矚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矚重訴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榮泰輔佐人盧怡伶被告謝賢德上二被告之共同選任辯護人 吳至格 律師被告 劉在春 選任辯護人 鄭惠宜 律師被告 楊貴榮 被告 廖志宏 上二人之共同選任辯護人 呂丹琪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6187號、第147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謝榮泰、謝賢德、劉在春、楊貴榮、廖志宏因詐欺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3日辯論終結,惟本案因被告等人可能涉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2項前段之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故須告知被告等人涉犯上開罪名,且本案另有命第三人遠東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是本件有前揭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葉韋廷
法官陳宏璋法官顏嘉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晏齊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