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10號原告 葉秋宜
居新北市三重正義○○000○○○被告保證責任台東縣關山原住民族土木建築勞動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葉宗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書記官李彥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