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3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倢伃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749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12年度單聲沒字第3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MonogramDoubleCDevice」商標之皮包壹件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倢伃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74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仿冒「MonogramDoubleCDevice」商標之皮包1件,經鑑定認屬仿冒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等人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7490號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11年3月15日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並有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在卷可查。又扣案仿冒「MonogramDouble
CDevice」商標之皮包1件,經鑑定結果,係屬侵害商標權物品,有鑑定證明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運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及照片等件附卷可參,堪認上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奕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閔翔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