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交簡字第194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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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交簡字第19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交簡字第194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順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速偵字第40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順進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張順進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爰審酌被告漠視一般公眾及駕駛人之用路安全,猶在飲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情況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上路,行為實值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何惠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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