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8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8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6835號債權人高雄市五福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沈復華 代理人 洪鑀芸 債務人 林李秀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十計算之違約金,及已核算未受償利息新臺幣玖拾參萬零肆佰肆拾伍元、違約金新臺幣肆拾柒萬伍仟陸佰玖拾參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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