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9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民事庭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書記官莊茹茵┌─────────────────────────────────────────────────┐│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1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郭春長 │澎湖縣第二信用合作│96年2月28日│18,500元│0000000│││││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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