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3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3519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源昇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提出債務人源昇企業社公司登記資料及法定
2、利息需自退票日起算,請提出6月2日退票
3、源昇企業社在支票背面背書之證明。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