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陸許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家陸許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陸許字第9號聲請人 陳倫章 相對人 黃娟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離婚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大陸地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托里縣人民法院於西元2017年9月13日所為(2017)新4224民初867號民事判決。
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前項規定,以在臺灣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得聲請大陸地區法院裁定認可或為執行名義者,始適用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認可大陸地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托里縣人民法院於西元2017年9月13日所為(2017)新4224民初867號民事判決,並提出前開民事判決、證明書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大陸地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塔城市公證處公證書等件為證。
三、經查認可大陸地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托里縣人民法院於西元2017年9月13日所為(2017)新4224民初867號民事判決內容,係聲請人對相對人提出離婚訴訟,判決理由略以兩造感情破裂無恢復可能等情,亦已構成臺灣地區適用之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規定之情形。本院認前述判決並不違背臺灣地區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又按在臺灣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已得聲請大陸地區法院裁定認可,有大陸地區最高人民法院西元1998年5月22日之公告在案。揆諸首開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認可該民事判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淑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書記官區衿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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