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職聲免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智皓 代理人 安玉婷 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陳正欽 相對人即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嚴 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免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張智皓不免責。
理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2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一、於7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二、故意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致債權人受有損害。三、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四、聲請清算前2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五、於清算聲請前1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六、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七、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八、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或重大延滯程序。消債條例第133條本文、第134條前段定有明文。是以,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原則上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除非具有消債條例第133條本文、第134條前段各款所定情形之一,法院始得為不免責之裁定。
二、本院前於民國111年4月8日以新北院賢民毅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4號函,通知相對人即全體債權人就本院應否裁定免責乙節表示意見,並通知相對人於111年7月21日到庭陳述,惟相對人均未到庭陳述意見,僅以書狀陳述如下:
㈠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表示:
請查明債務人於聲請清算後,目前是否有固定收入來源,可資清償債務?而有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不免責事由存在;復請調查債務人有無其他依消債條例第134條各款不免責事由。債權人於清算執行程序中受償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0元,於清算程序外之受償金額為0元,未符合清算保障原則,故不同意免責等語。
㈡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表示:
不同意免責,請詳查債務人是否具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
4條各款之不免責事由等語。㈢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表示:
債務人之總體債務並非過鉅,且尚值壯年又具一定之經濟能力,縱然現無繳款能力,日後能得繼續工作而有繳款之可能,且陳報人並未行使抵押權,債務人亦未交還抵押物予陳報人,若債務人願積極面對債務現款並妥善處理,難認有不能清償之情事,故不同意免責等語。
三、經查:㈠債務人前依消債條例具狀聲請更生,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
序,嗣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均遭債權人具狀表示不同意,且依其更生方案又無從逕為裁定認可,由本院以110年度消債清字第274號裁定自110年12月28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再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以債務人財產應不敷清償相關之費用及債務為由,裁定清算程序終止在案,經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依法自應斟酌債務人有無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所定不免責事由,合先敘明。
㈡本件債務人具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應不予免責之事由:
1.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又債務人依本條例第43條第6項第3款、第81條第4項第3款規定所表明之收入數額,係指包括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消債條例第133條本文、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⒉查本件債務人依消債條例規定具狀聲請債務清理,經本院裁
定自110年12月28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依消債條例第133條本文為不免責裁定之審查時,應以本院裁定開始清算時起至裁定免責前之期間,認定債務人有無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之情形。是以,債務人自裁定開始清算迄今,持續領有任職於「誠品生活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收入,近6個月平均薪資約73,384元【計算式:(70,082+141,859+94,760+2,054+65,009)÷6,元以下四捨五入】,有其薪資轉帳紀錄(見本院卷第49頁至第61頁)在卷可稽,堪信其每月可得之數額為真;另債務人主張每月支出餐費9,900元、油錢4,560元、醫療費1,500元、房屋租金+車位9,250元、大眾交通費1,110元、停車費2,400元、勞保費1,054元、健保費1,083元、福利金311元、日用品2,000元、水費200元、電費1,795元、瓦斯費292元、稅金2,978元及負擔母親胡○傑扶養費9,360元部分,經債務人於聲請更生程序時,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停車位租賃契約書、牌照稅繳款書、汽車保險單、燃料稅繳款通知書、綜所稅電子結算為證,並於本件提出門診醫療費用明細收據、發票明細為佐,應為可採;至於逾越上開數額之稅金、保險費用、扶養費支出部分,除無相關事證足徵為其維持生活之必要支出外,查債務人父親張○林110年間除有薪資、利息所得之收入外,名下尚有房屋、土地等資產,此有本院職權調取張○林稅務電子閘門資料表在卷可稽,是債務人是否確有支出其扶養費之必要?非無可疑,衡情自應予剔除,附此敘明。
⒊準此,以債務人每月所得73,384元,扣除餐費9,900元、油
錢4,560元、醫療費1,500元、房屋租金+車位9,250元、大眾交通費1,110元、停車費2,400元、勞保費1,054元、健保費1,083元、福利金311元、日用品2,000元、水費20
0元、電費1,795元、瓦斯費292元、稅金2,978元及扶養費9,360元後,約有餘額25,591元(計算式:73,384-38,433-9,360),洵堪認定。
⒋再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報稅所得總額為1,733,747元
(計算式:857,037+876,710),而其每月生活必要支出為29,965元,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更字第639號裁定確定在案,加計債務人表示負擔母親胡○傑扶養費9,360元部分,債務人聲請前2年間之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數額為943,800元【計算式:(29,965+9,360)×24】;再本件前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考量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故普通債權人所受分配總額為0元,顯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789,947元(計算式:1,733,747-943,800元),且債務人無法證明經全體普通債權人同意免責,應認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前段所定不免責情事,應不予免責。
㈢債務人是否具備消債條例第134條不免責之事由:
依首開條文及說明所示,消債條例關於清算程序係以免責主義為原則,不免責為例外,倘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4條其餘各款所定不免責之情事,自應由債權人就債務人有合於上開各款要件之事實,舉證以實其說。經查,本件債權人雖請求依職權調查有無消債條例第134條所定各款不免責事由,但債權人並未具體說明或提出相當事證以供稽核,自難認定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4條所定不應免責之情節存在,故本件債務人應不具消債條例第134條所定不免責事由,堪可認定。
四、綜上,聲請人既符合消債條例第133條不應免責之事由,復未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其免責,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應不免責,爰裁定如主文。
五、另債務人因消債條例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即上開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789,947元),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債務人得再聲請法院裁定免責。又法院為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以上者,依消債條例第142條規定,可再行聲請法院裁定免責,附此敘明。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宋家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書記官張韶安附表:(新臺幣,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4號編號債權人債權總額公告債權比例債務人依133條規定所應清償之最低數額(即789,947元×公告債權比例)第142條所定債權額20%1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29,777元50.88%401,925元165,955元2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47,972元8.44%66,672元29,594元3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13,664元40.68%321,350元142,73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