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48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4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485號聲請人尖端國際美容儀器有限公司
住臺北市○○區○○○路○段000號00樓之0法定代理人 劉淑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書記官周彥儒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發票日期(或到期日)1尖端國際美容儀器有限公司劉淑華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平分公司46,888元CC151366593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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