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2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256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劉遊燕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葉龍興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葉龍興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業因出境並於103年8月11日為遷出登記,有該戶籍資料附卷可稽,須向國外送達之。是依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