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0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0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042號原告 張淑晶 上列原告與被告時報周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被告應在三大報及時報周刊、蘋果日報及官網登道歉更正啟事」,該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該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書記官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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