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2521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乙00000000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6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52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10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