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簡字第25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2521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乙00000000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6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52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10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