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簡字第94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鳳簡字第945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6月27日上午11時4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宣示判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文婷
  書記官 黃麗緞
  通 譯 鍾裕源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一)新台幣99,998元,及自民國95年
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新台幣37,127元及自民國95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及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
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 卡友樂 透貸申請書、信用卡申
請書、信用卡消費交易明細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
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
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黃麗緞
法官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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