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76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對人即債務人 田吏弘 (即 田金益 之繼承人)
田在民 (即田金益之繼承人)
田和正 (即田金益之繼承人)兼上三人法定代理人 廖方瑜 (即田金益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田金益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玖拾貳萬玖仟壹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五六計算之利息,暨遲延利息還款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田金益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玖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四七計算之利息,暨遲延還款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