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76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相對人即債務人 戴德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參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伍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一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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