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40號原告 陳滿妹 被告 張清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79,408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19,325元/平方公尺×總面積77
3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3=4,979,4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3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慈郁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