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26號原告 李育芳 被告 萬亞筠
萬榮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
1項本文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依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起訴請求被告萬亞筠、萬榮懿共同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80,000元;訴之聲明第2項則請求被告萬榮懿給付原告500,000元,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1,2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佩蓁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