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5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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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1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侮辱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易字第15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嘉蔭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1875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適用通常程序審判,茲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嘉蔭與告訴人 鄭貴子 之同居人楊榮星有債務糾紛,於民國101年10月22日12時30分許,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桃園縣中壢市○○街○○號鄭貴子住處附近街道此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公開場所,辱罵鄭貴子:「媽你個臭B」、「媽你個臭嘴」等語,足以貶損鄭貴子之名譽。經鄭貴子告訴,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云云。惟查該罪名,依同法第三百十四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鄭貴子於本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當庭以言詞及具狀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本件係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案件,因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但書第三款情形,適用通常程序審判。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謝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並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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