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重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20號原告 林朝光
鍾秀淑 被告 曾頴川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3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美文
法官許珮育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書記官吳玉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