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4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40號聲請人緯泰興業有限公司LATITUDECO.,LTD法定代理人 陳剛明 訴訟代理人 葉美伶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有價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提單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提單於民國101年1月21日遺失,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7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101年7月27日青年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提單,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72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1年7月27日刊登該裁定於青年日報,至101年12月26日為止已滿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宣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書記官王美玲┌───────────────────────────────────────────────────┐│附表:101年度司催字第372號│├──┬────────┬─────────┬──────────┬───────┬──────┬───┤│編號│發行公司│付款人│提單號碼│提單簽發日│金額(美金)│備考│├──┼────────┼─────────┼──────────┼───────┼──────┼───┤│001│SINOSILICON│LATITUDECO.,LTD│0242A00762│101年1月19日│USD152,640││││INDUSTRYCO.│(緯泰興業有限公司)│││││││,LIMITED(郴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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