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535號聲請人 沈昭吟 即 胡成智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書記官楊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