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59號聲請人甲○○聲請人因證券被竊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現持有前項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支票,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該支票,本院將宣告該支票為無效,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書記官何仁智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6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附表:98年度司催字第5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塑揚貿易有限│華南商業銀│000000000│4,200元│97年11月30日│YC0000000││││公司│行博愛分行││││││├──┼──────┼─────┼──────┼────────┼───────┼──────┼───┤│002│台靖工程技術│臺灣銀行三│053836│5,355元│97年11月30日│AA0000000││││(股)公司│民分行││││││├──┼──────┼─────┼──────┼────────┼───────┼──────┼───┤│003│台靖工程技術│玉山商業銀│000000000│5,670元│97年11月30日│AL0000000││││(股)公司│行三民分行││││││├──┼──────┼─────┼──────┼────────┼───────┼──────┼───┤│004│佳鶴塑膠印刷│永安區漁會│000000000│33,000元│97年11月15日│FA0000000││││企業有限公司│││││││├──┼──────┼─────┼──────┼────────┼───────┼──────┼───┤│005│駿燊有限公司│玉山銀行岡│000000000000│28,560元│97年11月30日│AL0000000│││││山分行│0│││││├──┼──────┼─────┼──────┼────────┼───────┼──────┼───┤│006│國維實業有限│華南商業銀│000000000│3,255元│97年11月30日│AD0000000││││公司│行岡山分行││││││├──┼──────┼─────┼──────┼────────┼───────┼──────┼───┤│007│韋合工廠(股)│合作金庫商│1170-2│3,570元│97年11月25日│JK0000000││││公司│業銀行岡山│││││││││分行││││││├──┼──────┼─────┼──────┼────────┼───────┼──────┼───┤│008│綜德實業有限│臺灣中小企│0000000000-0│14,700元│97年11月30日│AY0000000││││公司│業銀行岡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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