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82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8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825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銘曜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5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件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件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並更正如下:㈠附件附表編號1罪名為「轉讓偽藥罪」;備註為「苗栗地檢112年度執緝字第86號(有期徒刑執行完畢)」。
㈡附件附表編號2罪名為「拍攝少年性影像罪、散布少年性交行為電子訊號罪」。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併合處罰之案件,有二以上之裁判,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時,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應據該院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殊不能因數罪中之一部分犯罪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最高法院47年度台抗字第2號裁定意旨參照)。至已執行部分當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之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28號、93年度台抗字第11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藥事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以110年度訴字第538號、112年度少訴字第12號判決判處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再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轉讓偽藥罪、拍攝少年性影像罪、散布少年性交行為電子訊號罪)、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外部界限、內部界限,與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27頁)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冠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