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28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288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彥鳳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45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賴彥鳳竊盜,累犯,科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歐維氏 草莓牛奶bar壹條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欄,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證據部分補充「遭竊物品品項資料翻拍照片1張」。
㈡、應適用法條部分應補充:「被告前有上載之論罪科刑情形,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上開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衡酌其前案及本件犯罪情節,其既曾因上揭犯罪受罰,本應改悔向上,竟又於5年內再犯本案,足見其刑罰感應力薄弱,基於特別預防之法理,並兼顧社會防衛之效果,有加重其刑之必要,再被告上開所犯等罪並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舉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致生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侵害之情形,故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就其所犯上開之罪,加重其刑。」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竊盜前科之素行(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已構成累犯部分於此處不再審酌、評價),仍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而為本案竊盜犯行,所竊取之食物價值新臺幣25元、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自陳無業、家境貧寒等生活狀況、被告犯後仍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被告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歐維氏草莓牛奶bar1條,未據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育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陳昭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育全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4593號被告賴彥鳳女4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基隆市○○區○○街○○巷○○號2樓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彥鳳前因3次竊盜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基簡字第386號判決各處拘役30日確定;另因2次竊盜案件,經同法院以109年度基簡字第538號判決各處拘役30日確定;再因竊盜案件,經同法院以109年度基簡字第65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拘役部分,經定應執行拘役90日,並與有期徒刑部分接續執行,於民國110年1月21日執行完畢出監。詎仍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0年3月2日23時2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全家便利商店-興富店」內,徒手竊取 賴柏翰 管領之「歐維氏草莓牛奶bar」1條(價值新臺幣25元),得手後即拆封食用。嗣經賴柏翰發現後報警處理而查獲。
二、案經賴柏翰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詢據被告賴彥鳳矢口否認有何竊盜犯行,辯稱:伊沒偷竊架上商品等語。惟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賴柏翰於警詢之指訴相符,復有監視錄影翻拍照片7張在卷可稽,是被告所辯難謂可採,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檢察官黃育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