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89號聲請人 汪佳琪 上列聲請人汪佳琪因與相對人 顏貽烱 等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汪佳琪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因相對人 顏贊佑 已死亡,請補正被繼承人顏贊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及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資料,並請補正其全體繼承人為本件相對人。
二、確認北斗鎮中寮段187、188、214地號土地及北斗鎮大安段1097地號土地之聲請拍賣之權利範圍為何(蓋抵押權設定範圍均為12分之3、然聲請範圍僅48分之6),倘有漏載,請予更正,並請補正漏載部分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