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7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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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6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6755號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張毓哲 上列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區營業處因與債務人 張浚欣 (即 張金生 之繼承人)等四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確認本件請求聲明是否限於債務人張浚欣、 張芳菘 、 張雅媚 、 張裕雯 繼承自被繼承人張金生「所得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按民法第1153條,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