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2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上訴字第1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上訴字第126號上訴人即被告 洪志勇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35號、第1587號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緝字第211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洪志勇係於民國100年12月13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由受僱人即天下觀大樓管理委員會郭石定收受),有送達證書可查,茲竟遲至同年月28日始提起上訴,已逾10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中和
法官林水城法官邱永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
書記官盧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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