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36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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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3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5364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理人 呂季美 債務人曾天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佰陸拾肆萬零柒佰零柒元,及其中㈠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肆仟玖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壹佰玖拾捌萬伍仟柒佰貳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