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1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1651號聲請人 顧寒梅
顧步仁 顧步雲 顧步芳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 顧素梅 設籍住所為新北市淡水區,有被繼承人顧素梅之除戶謄本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依上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繼承,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蘇慧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