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5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57號聲請人 洪正昇 訴訟代理人 王秋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司催字第93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乃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睿亭股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5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新美光股份有限公司104ND0000000-011000002新美光股份有限公司104ND0000000-011000003新美光股份有限公司104NX0000000-0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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