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重家上更一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重家上更一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交付遺贈物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家上更一字第3號上訴人 戴麒育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 律師上訴人 戴慈瑜
戴慈娥
戴惠敏 戴慈瑩 戴慈施 戴巧娟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維毅 律師
黃鈞鑣 律師被上訴人 戴慈蓉 訴訟代理人 王進勝 律師
張釗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遺贈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家事法庭
法官黃悅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書記官秦富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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