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交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8號原告 康文賢 法定代理人 莊碧娟
康世榮 被告 黃敏達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3年度交易字第14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楊昱辰
法官潘韋丞法官陳雅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國銘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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