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勞訴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訴字第143號上訴人 洪翊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柯香如 即漢生美髮工作室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4,169元(含積欠薪資15,000元、特休未休工資13,640元、平日延長工時工資103,977元、休息日延長工時工資82,122元、例假日出勤工資52,730元、國定假日出勤工資19,855元、提繳勞工退休金48,132元、返還其違法扣發之款項18,713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因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規定,就積欠薪資、特休未休工資、平日延長工時工資、休息日延長工時工資、例假日出勤工資、國定假日出勤工資及提繳勞工退休金部分之請求合計335,456元部分,暫免徵收上訴裁判費三分之二即3,640元(計算式:5,460元×2/3=3,640元),經扣除後,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150元(計算式:5,790元-3,640元=2,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勞動法庭法官李昭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書記官楊佩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