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1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1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1390號聲請人 呂明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財明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吳財明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17號民事判決,為擔保假執行,曾提存新臺幣11萬元,並以本院103年度存字第3651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本案訴訟聲請人勝訴,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二、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3年度存字第3651號及103年度取字第3201號卷宗,本件提存物業經聲請人於民國103年10月31日取回在案,有本院發還提存金領款收據附於上開取字卷內可稽。是本件提存物既經聲請人取回而不存在,聲請人即無再行聲請返還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核無必要,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陳庭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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