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1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1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1629號聲請人 馬媛媛
一、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釋明聲請人何時(註明年、月、日)知悉為被繼承人張宗洋之繼承人。
(三)釋明被繼承人之父 張所釗 是否已死亡?如尚未死亡,請提出其送達地址或戶籍謄本;如已死亡,則提出其除戶謄本,及被繼承人第3順位繼承人之送達地址或戶籍謄本。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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