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6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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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650號上訴人即被告德鑫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俊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朝煌 間請求給付價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5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聲明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3,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游文科
法官吳昀儒法官劉奐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書記官潘瑜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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