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破字第九號
聲請人優可嘉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即債務人法定代理人 黃鴻森
送達代收人 陳松棟 律師住台北市○○○路○段○○號嘉新第二大樓N八一一右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公司董事會聲請宣告破產之決議」,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公司法第二百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公司資產顯有不足抵償其所負債務時,除得依第二百八十二條辦理者外,董事會應即聲請宣告破產」。是公司法第二百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宣告破產,係採董事集體執行職務制,而非董事長個人可為決定者。查本件破產之聲請,並未提出任何聲請人公司董事會之相關決議,尚有未合。
二、茲依破產法第五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翠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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