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附民字第259號原告 黃明國 被告 林鳳儀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100年度交易字第65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陳得利法官施慶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清源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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