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附民字第511號原告 陳威淘 被告 林宏昇
溫聖沅 于輝遠 上列被告因100年度簡字第85號(原案號:99年度易字第2046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黃麗玲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志伃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