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72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72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7217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邱詠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捌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之違約金,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捌佰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壹仟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壹仟貳佰元,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拾柒萬柒仟玖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九八,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九六,按月計收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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