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8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8355號債權人 鐘奇欣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翊瑞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附表支票發票人為 呂冬梅 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㈢提出債務人翊瑞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