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52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52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代理人 鍾政諺 相對人即債務人 孫志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壹仟伍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叁萬柒仟肆佰肆拾肆元,自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