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163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富總
林俊宏上列被告等因重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富總、林俊宏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二人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林青怡法官徐彩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書記官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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