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5706號債權人 張晉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復裕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詳細說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提出工程契約書影本。
㈢提出請求金額122,380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書記官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