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侵訴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侵訴字第2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涂高鴻選任辯護人孫治平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涂高鴻自民國壹佰年陸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涂高鴻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加重強盜罪及加重強制性交未遂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所犯均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100年3月18日羈押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被告所涉加重準強盜罪及加重強制性交未遂罪等犯行,業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目前尚未確定,其涉犯加重準強盜罪及加重強制性交未遂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所犯均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曾有通緝之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全國通緝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於本案中復遭判處高達11年之應執行刑,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虞,若非予羈押,尚難期被告得順利於後續之審判或執行程序中到案接受審判或執行,仍有羈押之必要,故本院經訊問後,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6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楊仲農
法官謝梨敏法官楊筑婷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書記官陳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