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60號原告 李陳蕊 原告 李鴻圖 上列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燦賢 律師被告 李淑英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書記官羅仕健